2012年5月14日星期一

陈光诚入美国驻华使馆违反国际法

陈光诚入美国驻华使馆违反国际法

陈光诚「入馆」违国际法
  图:刘长敏表示,陈光诚「入馆」在本质上属于域外庇护事件,在国际法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图为北京朝阳医院医护人员/路透社
  【大公中原新闻网讯】5月3日,中通社记者就陈光诚进入美国驻华使馆一事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系教授刘长敏。刘长敏表示,陈光诚「入馆」在本质上属于域外庇护事件,这在国际法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刘长敏说:「从法理上来说,域外庇护的案例虽然出现过,但在国际法中是不被认可的,因为它超出了使领馆在所在国应该履行的职责,很可能造成使领馆派遣国和所在国的纠纷,所以国际法历来不主张使领馆拥有域外庇护权。」
  有专家称,上世纪80年代,美国驻华使馆曾行使过域外庇护权,但中美两国最终谈判的结果是,不允许当事人直接从中国境内前往美国避难,而是必须经过第三国,这即是中美两国在法理上对域外庇护的共同否定。
  刘长敏同时表示,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必须遵守《维也纳外交关系法》及《领事关系法》,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并自觉遵守使领馆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与使领馆职能不符的行为,避免干涉所在国内政。
  「入馆」事件没有赢家
  刘长敏指出:「应该说,人权保护的主体一定是公民所在的国家,公民的权利保护是无法寄托给外国的。」
  他表示,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有特殊规定,即公民权利受到伤害,在证明已「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前提下依然未果,可以向国际或区域人权保护组织提出人权保护。
  「但这有非常严格的条件,例如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在现有国家政治体制框架内个人权利已经无法得到保护,才具备条件。否则,利用其它国家来保障个人权利是很难实现的。
  「对中美两国来说,『入馆』事件没有赢家。美国若公开允许域外庇护,实际上是肯定或鼓励这种行为,会使自己陷于被动。所以目前需要中美两国在此类事件的解决途径上达成共识,美国应从维护中美友好关系的大局出发,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从长远角度伤害中美关系。」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